12月13日下午,应文法学院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史彤彪教授莅临文法学院“鼎秀枫林”法学讲坛,在枫林校区图书馆阶三教室做了题为《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文法学院副院长刘俊教授主持,法学系部分教师、硕士研究生、本科生200余人到场聆听。
史彤彪教授讲课风趣,谈吐幽默,以歌词“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为切入点,讲述“爱”在法律上意指”权利”,“爱”有可能转变为“恨”,“恨”在法律上意指“义务”或者说是“迫害”。通过对“法律的一般性”的思想史考察讲述法律的一般性的思想渊源与发展,以史为鉴,总结出法治的要求: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原则,从中又区分出立法方面的九项原则和适用法律的八项原则。他指出“法律的一般性”在对法的安定性、公平性、保障自由、人权保护等方面的价值及意义,并运用反向论证的方法对14个案例进行分析,指出违反“一般性”要求将会导致“赋予特权”和“进行迫害”的恶果,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法律一般性”的认识和理解。史彤彪教授博文强识,学富五车,讲课期间,向在座师生推荐《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的道德性》等十余部经典著作。
互动环节,史彤彪教授热情洋溢地回答了师生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司法独立等方面的问题,在场师生听后深受启示,现场响起阵阵掌声,气氛热烈,史教授平易近人,态度谦逊,频频鞠躬致谢,最后为现场的师生送上真挚的祝福并对年轻的法律人们提出了殷切地期望。
报告人简介: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哲学、比较法律文化、法律职业伦理。著作有:《西方法治思想精义》《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影响》《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威严与尊严——中西法律文化宏观比较》《孟德斯鸠错了?》等。
(文/刘永勇 周春华 图/周春华)